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聶國春) 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微信公眾號公布了該院日前審結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上海金融法院認為,貸款機構在貸款合同中有明確披露實際利率的義務,因貸款機構未披露實際利率而收取的超過合同約定利率的部分利息應予返還。
據(jù)悉,該案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適用《民法典》判決的案件,切實保護了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11.88%還是20.94%?
2017年9月,田某、周某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原信托)簽訂《貸款合同》,約定田某、周某向中原信托借款600萬元,貸款期限8年。貸款利率具體以《還款計劃表》為準,平均年利率為11.88%。還款方式為分次還款,《還款計劃表》載明每月還款本息額和剩余本金額。
根據(jù)合同約定,田某、周某按期歸還了15期本息。隨后,田某、周某提前還款,實際支付本息740余萬元。
田某、周某認為,實際利率高達20.94%,遠高于合同約定的11.88%,且中原信托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從未披露過實際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原信托退還多收的利息88萬余元以及占用該資金的利息損失。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還款計劃表》列明每一期還款的本息合計金額及剩余本金,亦由借款人簽字確認,故不存在隱瞞利率的事實,判決駁回田某、周某的訴訟請求。田某、周某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訴。
多收的利息被判返還
中原信托辯稱,《還款計劃表》系以初始本金600萬元乘以年利率11.88%和借款期限8年,算出應還總利息,加上本金后分攤至每月做成,借款人簽字確認按《還款計劃表》還款即視為認可其利息計算方式,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金融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貸款人應當明確披露實際利率。首先,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關系到借款人的根本利益,在將競爭機制引入貸款業(yè)務,貸款利率市場化的大背景下,貸款人應為其提供的貸款產(chǎn)品“明碼標價”。其次,只有實際利率才如實反映用資成本。在本金逐漸減少的情況下,始終以初始本金為基數(shù)計算的表面利率必然低于實際利率,并不能反映借款人的實際用資成本。再次,明確披露實際利率是確保借款合同平等締約,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必然要求?;诿穹ü?、誠信原則,要求貸款人披露實際利率是確保雙方當事人基于對稱信息,自愿作出符合內(nèi)心真意表示的需要。
上海金融法院指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提供者應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對方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明確未履行該義務時的法律后果。因此,貸款人在與借款人,尤其是金融消費者訂立借款合同時,應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明確告知實際利率,或者明確告知能夠反映實際利率的利息計算方式。如果貸款人以格式條款方式約定利率,還應當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借款人注意該條款,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若因貸款人未予披露和詳細說明的原因,導致借款人沒有注意或者理解借款合同的實際利率,那么應當認為雙方就該實際利率超過表面利率的部分未達成合意,貸款人無權主張按照該利率計算利息。“該案中,《還款計劃表》僅載明每期還款本息額和剩余本金額,既未載明實際利率,也未載明利息總額或其計算方式。一般人若不具備會計或金融專業(yè)知識,難以通過短時閱看而自行發(fā)現(xiàn)實際利率與合同載明利率存在差別,亦難以自行驗算該實際利率。因此,《還款計劃表》不足以揭示借款合同的實際利率。”判決書稱,借款人主張以11.88%為利率,以剩余本金為基數(shù)計算利息,符合一般理性人的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習慣和誠信原則,應予支持。
據(jù)此,上海金融法院終審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中原信托返還向田某、周某多收取的利息84萬余元。
貸款利率應“明碼標價”
近年來,不少借款人被個別貸款機構展示的表面利率所“套路”。例如只展示較低的日利率或月利率,掩蓋較高的年利率;只展示較低的表面利率或每期支付的利息或費用,掩蓋較高的實際利率;以服務費等名目收取砍頭息等方式,從而給金融消費者帶來“利率幻覺”。
上海金融法院相關負責人沈竹鶯認為,實際利率是普通金融消費者所理解的利率,但普通消費者難以具備計算實際利率的能力。監(jiān)管機構多次要求金融機構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其中包括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費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對利率、費用等與金融消費者切身利益相關的重要信息,不得有虛假、欺詐、隱瞞或引人誤解的宣傳。上述監(jiān)管要求亦符合民法公平、誠信基本原則。
沈竹鶯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訂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涉及格式條款效力認定的,適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故該條款對《民法典》施行前訂立的合同具有溯及適用效力。本案依據(jù)《民法典》關于格式條款告知等規(guī)定,認定貸款人負有明確披露實際利率的合同義務,對規(guī)范貸款業(yè)務,促進金融機構落實金融服務實體經(jīng)濟政策要求具有積極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