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 消費作為我國經濟增長的第一驅動力,是國民經濟循環(huán)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之一,是經濟活動的推動劑、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器、國家治理的計量尺。消費者權益保護,對于夯實經濟基礎、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提升國家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消費者在保護自身權益方面存在先天弱勢,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消費者往往人數眾多但分布廣泛,未能“組織化”以發(fā)出足夠響亮的聲音,并形成與經營者有效抗衡的“合力”;二是消費者往往缺乏與具體消費相關的專業(yè)知識和判斷能力,在遭受損害主張權益時又缺少平等的磋商談判地位和足夠的法治力量支撐;三是回報少、得不償失,現實中的一般情況是消費數量龐大但單項標的額低,受制于損害賠償“填平”原則和具體法律規(guī)則等因素,具體維權所得往往無法覆蓋消費者的全部損害和付出。結果就是,當自身權益遭受侵害時,消費者經常因為多種因素而選擇忍氣吞聲,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從而讓違法經營者逃脫法律責任的追究。
針對上述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先天不足,可在以下幾方面予以改進:一是鼓勵消費者積極維權,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消費者依法成立維護自身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形成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組織化合力”;擴大消費者協(xié)會等社會組織的功能,將依法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權利由“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消費者協(xié)會”向其他等級或性質的社會組織適時擴及。二是合弱成強,全面強化國家、行政機關、消費者協(xié)會、社會媒體等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力量,形成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整體社會氛圍;大力推進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在公益訴訟提起主體拓展、適用領域擴大、訴訟請求增加等方面加大力度;適時探索集團訴訟,研究借鑒證券法相關規(guī)定,條件具備時嘗試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采用集團訴訟或類似制度。三是轉少成多,全面貫徹完全性賠償,消費者遭受的經濟損失甚至精神損害均應得到充分的賠償;充分尊重自愿性賠償,在法律規(guī)定的懲罰性賠償之外,如果經營者明確作出其他額外承諾,須切實履行;適時擴大懲罰性賠償,在適用前提、適用情形、適用后果、賠償金利用等方面不斷探索適用,有效發(fā)揮懲罰性賠償在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制度功能。(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段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