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王小月)“七折飲品券到賬,來杯提神”“上市低價,速來搶,點擊領取優(yōu)惠券”……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都收到過營銷短信,尤其到了節(jié)假日或促銷節(jié)點,更避免不了短信的“狂轟亂炸”。這些短信大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末尾通常會標明“回復TD退訂”“回復R退訂”等。不乏有消費者頻繁收到營銷短信,不堪其擾之下選擇按照提示退訂短信,卻可能被收取0.1元信息費。這些“不請自來”的短信,到底應該由誰來買單?
未經允許的營銷短信被判賠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的一件案例引發(fā)關注。2024年3月14日16時51分,王某的手機收到一條題為“XX教育”的廣告短信,短信末尾注明“拒收請回復R”。當天晚上,王某回復了“R”退訂,產生了0.1元的短信費用。隨后,王某在工信部官網查詢到該短信碼號系某網絡科技公司使用,且退訂后未再收到該碼號端口的短信。
王某認為,該網絡科技公司涉嫌非法收集、儲存、使用其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侵犯了個人信息保護權,干擾了其正常生活,造成精神痛苦,遂起訴要求公司書面道歉、不再騷擾,并承擔0.1元退訂費及交通費、誤工費等合計2500元。被告公司未作答辯。
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的手機號碼為實名注冊,與本人特定相關,屬于個人信息。案涉短信由被告使用的碼號端口發(fā)出,在無相反證據下,推定被告為信息提供者及個人信息處理者。被告在未取得王某同意和請求的情況下發(fā)送商業(yè)短信,構成對其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
法院判決該網絡科技公司賠償王某短信退訂費0.1元及合理支出800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案件已生效。
退訂資費應由侵權方承擔
記者在網絡平臺上注意到,被退訂短信收取“0.1元”困擾的網友不在少數。有過類似經歷的張女士告訴記者,自己時常會收到未訂閱過的公司或網店的短信,有時連是什么軟件都不知道。
網友盧盧向記者表示,他發(fā)現有時回復“R”也沒用,反而會收到更多營銷短信?!坝腥苏f一旦回復了此類短信,會被判斷為活躍用戶,進而收到更多的短信。”

營銷短信。資料圖片
業(yè)內人士提醒,應謹慎對待非官方認證號碼的“退訂”提示。消費者收到垃圾短信后,可通過官方途徑——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進行反映。
有網友認為,“用戶不僅要忍受騷擾,還要為拒絕騷擾買單,這是典型的‘二次傷害’?!蹦敲矗擞喍绦刨Y費要由誰來買單?
瀛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大恒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表示,部分平臺或者APP在用戶使用過程中會向其推送短信內容,但并未明確退訂產生的費用由誰承擔。
他進一步解釋說,對于約定不明確的費用,《民法典》規(guī)定,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在標明“回復TD退訂”“回復R退訂”的短信中,用戶退訂行為應視為是用戶行使拒絕接受的權利,并非義務,所產生的費用應該由發(fā)送方或者是義務方承擔。
“如果是‘不請自來’的營銷類短信,其發(fā)送行為可能在信息的獲取、發(fā)送的內容、發(fā)送的行為等方面均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因其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用戶產生的損失也應由侵權方承擔?!蓖醮蠛阏f。
用戶隱私或被侵犯
近年來,工信部多次開展垃圾短信治理專項行動。2015年,工信部發(fā)布《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guī)定》,要求未經用戶同意或請求不得向其發(fā)送商業(yè)性短消息,對拒絕接收商業(yè)性短信息的,應當停止向其發(fā)送,違者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
2020年8月,工信部發(fā)布《通信短信息和語音呼叫服務管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提出任何組織或個人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或用戶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fā)送商業(yè)性短信息或撥打商業(yè)性電話;用戶未明確同意的,同樣視為拒絕。
王大恒表示,《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了個人生活安寧屬于隱私,“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p>
他進一步表示,法律規(guī)定,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電話、短信、即時通信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而私人安寧包括不被打擾、監(jiān)視、監(jiān)聽、通訊安寧(不被垃圾短信、騷擾短信、電話等打擾)。在沒有得到權利人明確同意的情況下,營銷短信可能涉嫌侵犯用戶隱私。
工信部信息通信經濟專家委員會委員盤和林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表示,營銷短信的問題,在于電信運營商是否需要對該類短信進行整治。盤和林認為,個人電話號碼是隱私信息,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個人隱私信息并發(fā)送營銷短信,這本質上屬于違規(guī)營銷行為。對于運營商來說,應該從源頭出發(fā),減少此類短信的投放,尤其是要減少和第三方電信虛擬運營商的合作。
盤和林建議,運營商應基于長期利益,逐步退出該類營銷短信業(yè)務,運營商應從信息通信中獲取收益,賺取資信費;監(jiān)管層面應建立大數據監(jiān)測機制,比如可以鼓勵用戶通過“黑名單”上傳的方式,分析相關號碼的短信發(fā)送性質,對被多數消費者拉黑的號碼進行封禁和處罰;手機廠商也應增加相應功能,幫助消費者屏蔽此類短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