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南京訊(記者薛晶晶)10月30日,記者從江蘇省蘇州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獲悉,今年蟹季產(chǎn)生的消費投訴60%以上是由商家無法兌付卡券造成的,究其根源是商家或商家委托的發(fā)行方無序、超量印發(fā)卡券。為幫助消費者、經(jīng)營者明晰權益與義務,蘇州市消保委結合典型投訴案例,解析不記名蟹卡的法律性質(zhì)、交易規(guī)則及責任邊界,為蟹季消費維權提供指引。
10月初,消費者張女士向蘇州市消保委反映,她收到朋友贈送的一張蟹卡,卡面明確標注“本卡在3年有效期內(nèi)憑卡號和密碼,在本商家網(wǎng)上小程序上可兌換一份價值800元的大閘蟹”。然而,當張女士按提示提交卡號、密碼嘗試兌換時,系統(tǒng)卻顯示兌換失敗。
張女士聯(lián)系商家。對方稱該卡已經(jīng)被他人兌換,無法再次兌換。張女士多次交涉,商家只出示了一份發(fā)貨單據(jù),便拒絕兌付請求。
蘇州市消保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商家在收到有效卡券后,無需核查持卡人身份,應直接履行兌付義務。反之,若商家以卡已被他人兌付為由拒付,須承擔嚴格的舉證責任,而非僅靠口頭解釋或模糊單據(jù)搪塞。
結合案例中商家的行為,蘇州市消保委明確,商家在蟹卡發(fā)行、兌付全流程中應遵守三大核心義務,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第一,拒絕兌付須提供已履約的證據(jù),若商家以卡券已被前一位持有人兌付為由拒絕當前持卡人,必須出具完整、可追溯的履約證據(jù),包括但不限于實際提貨人的兌換記錄、發(fā)貨單據(jù)、快遞簽收憑證等。第二,卡面格式條款不得藏貓膩,蟹卡卡面記載的使用說明、有效期、兌換方式、價格、質(zhì)量等屬于商家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需嚴格符合《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格式條款的規(guī)定,不得設置霸王條款,并且明確兌換規(guī)則,載明時效、規(guī)格重量等核心信息。第三,禁止一刀切的免責條款,類似不記名卡概不掛失的條款,排除了消費者臨時救濟權利,屬于無效霸王條款。
針對蟹卡消費,蘇州市消保委提醒消費者,購卡時細查條款,重點查看有效期、兌換方式、質(zhì)量承諾,避開條款模糊、含霸王條款的卡券;兌換時留存證據(jù),務必保存好卡號密碼驗證記錄、與商家的溝通記錄;若遇拒兌,要求商家說明拒兌理由并提供已兌付證據(jù),勿輕信口頭承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