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記者鄭鐵峰)由于夜間燈光較暗,客人在行走時不慎撞到酒店玻璃門,導致鼻骨骨折,這責任該由誰承擔?近日,浙江省天臺縣消保委就調解了這樣一起消費糾紛。
消費者王先生投訴,稱其入住天臺縣某酒店,不慎撞到酒店玻璃門,導致鼻骨骨折。王先生認為,當時燈光較暗,酒店門口玻璃門半開并且未放置警示牌導致自己受傷,酒店應承擔全部責任病賠償全部醫(yī)藥費及相關損失費。而酒店方則表示酒店確實存在過錯,但王先生自身也有責任,不應該由酒店承擔所有責任。由于雙方協商無果,王先生無奈之下只好求助天臺縣消保委。
接到投訴后,天臺縣消保委工作人員馬上進行核查,并安排當事雙方進行調解。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據此,天臺縣消保委認為,酒店作為住宿服務提供者,未能履行放置安全警示標志等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經工作人員引導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和解,酒店將退還消費者住宿費,并一次性賠償醫(yī)療費及相關損失費合計1000余元。















